摘要
黄崧律师系统梳理人脸识别被攻破的四类手法及对应刑事判决:一是用vidu等AI工具生成人脸验证动作视频(福州闽0111刑初103号,15组支付宝账号,数据罪8个月);二是研发“虚拟相机”劫持安卓相机服务、以预存视频替换实时拍摄(上海苏某卖激活码获利约114万元,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三缓四,入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典型案例,确立“技术实现与使用目的高度一致”即“专门程序”标准,且向不特定人提供、放任流向违法场景即满足主观要件);三是抓包拦截认证数据包重放(厦门田世纪注册76个Ⅱ类账户获利2.2万元,数据罪3年实刑,厦门银行长期关闭App开户);四是让比对功能失效(灵宝网咖idc.exe绕过8万余笔,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二缓三;佛山驾培终端改装案判5年10个月)。另有交管12123场景以e2eSoft VCam+换脸App绕过实人认证,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(行为犯,各判6个月)。文中还解剖绍兴茅台案产业链三层同罪(技术教学者、视频制作者、囤酒黄牛均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技术人刑期更长),列举“只是中介不懂技术”“未通谋”“通用工具”“人脸不算个人信息”四个辩点被驳,指出唯一有效档位是退赃+认罪认罚,并给出量刑数据表与红线清单。
为什么值得看
对律师的直接参照:一是刑事辩护可据此比对攻击手法与罪名出口(提供工具罪/数据罪/破坏罪/侵入国家事务系统罪/侵公罪)及量刑区间,尤其是“10组支付结算认证信息即情节严重”“国家事务系统为行为犯”的门槛;二是为AI、软件开发类企业做合规审查或刑事风险提示时,可直接引用“用途单一即专门程序”“放任即故意”的认定逻辑,判断虚拟相机、换脸App、抓包测试的边界;三是技术扩散链条中教学者、工具提供者、使用者同罪的判例,可用于客户风险沟通与内部合规制度设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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