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
作者胡劲科律师借央视新闻2026年10月19日报道的西安雁塔区法院一案(游戏公司多退33627.6元起诉返还,被告提交一段自称与对方代理律师通话、对方同意免还的录音;法官童晶晶当庭让被告拨打录音中律师号码无人接听、要求律师本人到庭、结合多方印证与声音比对,认定录音系被告用AI合成;判返还本金及利息,对伪造者批评教育并严厉口头训诫,未罚款拘留,援引民诉法第114、118条及法发〔2026〕10号第十九条),展开律师端操作:当事人交来录音时先用本地语音转文字工具转写并打时间戳(交法院仍为原始录音),再问原始载体、通话时间与通话记录是否对得上、对方是否到庭、有无剪辑;对方提交录音时的质证路径为索要原始载体、按证据规定第90条第(五)项与第93条七项因素逐项发问、必要时申请鉴定或勘验、能叫本人到庭就叫本人到庭;并引检察日报10月14日郑飞教授关于"动辄称AI伪造"倾向的提醒,指出伪造人像深度伪造检验国家标准只管视频图像、录音鉴定标准作者未查到;末尾引2025年北京通州法院原告律师提交AI编造参考案例受批评教育一事,及法发〔2026〕10号第十九条要求律师提交AI生成材料前核实并对使用AI辅助情况作出说明。
为什么值得看
律师作者基于真实判例给出的可复用证据工作流:用本地语音转文字辅助阅卷并保留原始载体、以通话记录/号码/本人到庭等录音之外的材料交叉印证、按证据规定第90、93条具体列出质证疑点而非空喊"AI合成";同时明确律师自身用AI生成文书、案例检索报告时的核实与披露义务,可直接迁移到律师的录音证据审查、质证意见撰写与AI输出核验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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